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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涉外个人所得税 |
| 日期:2007-10-17 15:56:1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关闭】 |
凡在新加坡居住或履行职务达183天的,即成为新加坡居民。居民应就其发生在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或汇入新加坡的国外所得缴纳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包括就业所得、营业所得、股息、利息、退休金、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保险赔偿收入、财产所得等。免税所得有退休金、抚恤金、个人间的赠送品等。
新加坡对股息所得采取了避免重复征税的措施,一家公司从另一家公司收到股息时,如果发放股息的公司已就发放股息的那部分所得缴纳了所得税,则这笔股息可不再纳税;个人股东收到股息,可从其个人应纳的所得税中,将这笔股息在公司缴纳所得税时所负担的相应税款全部抵扣掉。
非居民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新加坡受雇累计不超过60天,其取得的所得免税;如果累计为61天至182天,则其取得的所得按15%的税率纳税。
独立经营者的贸易、经营、职业或专业所得应缴纳27%的预提税。这也同样适用于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应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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