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 食品设施
1. 出于销售目的从事人类消费食品的制作、加工、生产和包装的设施。
2. 下述行业:(1)餐馆;(2)水果店;(3)超级市场;(4)农产品店,包括销售鱼类、甲壳动物类、肉类或者蔬菜的店铺;(5)烧烤肉食店;(6)其他类型的食品店。
3. 用于贮藏人类消费食品的冷藏室。
附表2 有害行业
1. 皂类及类似产品的制作;
2. 砖头、陶器、石灰及水磨石的制作;
3. 染色业、染料制作或者制革业;
4. 藤条和羽毛的制作;
5. 洗衣业;
6. 肥料的生产和加工;
7. 橡胶产品加工。
附表3 传染病
1. 炭疽病;
2. 霍乱;
3. 伤寒;
4. 鼠疫;
5. 天花;
6. 黄热病。
附表4 管理条例的主题
1. 尘土、脏物、煤灰、碎屑、粪便、贸易垃圾、园地垃圾、厩棚垃圾、贸易流出物和其他污秽物的公共清洁、维护、堆放、收集、清除和处置;以及与使用的或者提供的盛放容器相关的事项。
2. 陈列的或者企图销售的腐败肉类、鱼类、果类、蔬菜或者其他食品或饮料的扣留和处置。
3. 下述事项的控制、管理和监督:
(1)市场及市场中的物品、市场附近场所的物品;
(2)市场招聘或者雇用的人员;
(3)用于接纳病人或者垂危人员的场所。
4. 用于有害行业的房屋或其中物品的控制、管理和监督。
5. 从事不利于健康的或者有关的行业、职业的地方的规定。
6. 公害的防治与减缓。
7. 鼠类、昆虫、寄生虫的抑制和消灭,房屋的防害。
8. 公共街道或者公众常去场所设立的用于销售货物的货摊、货台、陈列柜的使用与管理。
9. 关于不得从事商贩活动的街道、场所、地区或者其中任何部分的规定。
10. 公共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设立的货摊、货台、贮货容器中销售的或者陈列的,或者可由活动商贩出售的物品及物晶的类型、类别;该类物品的制作或者贮存房屋;该类物品的制作或者运输方式。
11. 公墓和火葬场的检查、审管、监督、控制、管理、维护、运行和使用,坟墓和埋葬地的规模;人的遗体的处置条件的规定。
12. 公共厕所的提供与维护。
13. 工业废物和毒性工业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标记和处置。
14. 适应本法目的的许可证和通知书的形式的规定。
15. 与工作场所和建筑工地噪声水平的控制和调节相关的实践规范的规定。
16. 许可证费用的规定;出于本法及相关条例的任何目的的费用的规定;本法要求规定的或者可以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